修改规定后民办学校该何去何从
来源: 长江网 作者:涂寒 时间:2016-11-09 文档编号:1478696055157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针对社会上有家长认为该法通过后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就没有了的担心,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澄清。“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朱之文说,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11月8日法制日报)
我国一直都把教育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来筹谋,为了切实减轻民众教育负担,目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政策性支持,解决了贫困家庭失学问题,国民素质也得到了较大提高。尽管公办学校占据教育主流,但民办学校的存在也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产物,我们不能回避,也不用担心民办学校在今后会逐步衰败乃至销声匿迹的问题。
就像我国经济体制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样,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从来都不是矛盾的,相反,它们是一种相辅相成的促进关系。民办学校首先可以扩大教育范围,创新教育模式,同时也能带动一大批人就业以及一部分家庭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身的教育模式。
毕竟国力有限,而等待接受教育的孩子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彻底撤销民办学校,全覆盖地推行义务教育,国家的负担会相当沉重,而且教育质量也会有所下降,民办学校正好能够分担教学压力,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多样化的教育选择性。
至于本次的修改规定,并不是要放弃民办教育,而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民办教育模式,指导民办教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健康发展,真正为我国教育事业贡献出力量。
民办教育不可避免地存在盈利成分,但这种成分的比重需要法律来规定及约束。但核心的目的不能被利益所覆盖,民办学校的宗旨也应该是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教学服务,享受更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获得更好的教学环境及条件。毕竟始终有一部分的家庭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愿意花费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子女的教育中去,在这一点上,民办和公办并不存在明显的界限,只要办学质量有保证,那就能够吸引学生,有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号召力。
我们应该在保证民办学校在法律范围内,主动接受市场的竞争,在竞争中不断改进教学环境,才能够真正创新教学方式,为我国教育事业创造出更多的教学成果,那么我国也会由教育大国变成教育强国。在那个时候,民办学校将会是无法替代的教育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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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