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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三审通过 营利性民办学校出局义务教育

来源: 北京商报网 作者:钱瑜 郑艺佳 时间:2016-11-08 文档编号:14786094261564

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郑艺佳)一经公布便引发高度关注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草案正式获得通过。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收取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

已经成立的民办学校同样也需要面对抉择。法案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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