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促法要点
来源: 南国早报 作者:暂无 时间:2016-11-08 文档编号:14786084811560
1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3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4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林晓妮/综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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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