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智库首页 > 文章

修改后的民促法要点

来源: 南国早报 作者:暂无 时间:2016-11-08 文档编号:14786084811560


1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3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4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林晓妮/综合制作

扫一扫分享本页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READ 推荐阅读
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