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海宝:民促法修改应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来源: 人民政协报(2016-02-24期09版) 作者:阙海宝 王金顺 韦泰旭 时间:2016-11-08 文档编号:14785947581527
在笔者看来,暂未交付表决的民促法修订草案二审意见稿存在一定漏洞,可能会带来以下后果:
分类管理如果只简单将现有民办学校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不考虑中国民办学校的现状,不根据中国国情因势利导,投资方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合理保护,可能会造成政策性恐慌,甚至出现新法实施后投资方大量退出、转移资产,还会造成学校不稳定,甚至引发大量社会问题。这不利于新的社会资金进入教育,更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草案没有对投资方退出的学校尤其是学历教育学校的退出机制、退出的善后处理办法研究透彻,缺乏完善清晰的政策配套。如投资方退出后,学校由谁接办;还有就是如果学校资金出现短缺,难以为继,谁来承担筹集资金。如果是政府,即将民办变成了公办,这与民促法本意相悖;若是其他社会资金,但中国现阶段没有太多的人以捐资方式来投入办学,所以,学校退出问题处理不好,学生和家长都会有意见,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
针对此,笔者建议:首先,民办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不宜用“营利”和“非营利”来分类和定义,可延续“取得合理回报”和“不取得合理回报”来分类和定义,或者采用其他的符合教育特性的用语和名称来分类和定义。营利与非营利的分类将教育混同于企业,即便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也没有用“营利企业”来定义;如果一定要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建议采用其他的符合教育特性的用语和名词来分类和定义。同时,也不宜用营利与非营利概念,简单把学校分为营利和不营利,会造成思想的混乱,误导公众将民办教育视为企业,忽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营利”的概念尤其不适合全日制学历教育,营利主要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
其次,分类不能简单一分为二,还应有其他选择。分类管理应立足于中国国情,若一定要分为营利与非营利学校,可将非营利学校分为三种: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举办取得合理回报。对于出资办学的,国家应依法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捐资是一种慈善行为,出资不等于捐资,也不能强制将出资变为捐资,法律应保障出资方拥有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保障出资方拥有对产权进行处置等权利。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采取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范现有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质。而营利性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税收等应该比企业享有更优惠的税率,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至少减半征收。
最后,修法应该在确保民办教育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更多考虑如何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兴办教育,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分类管理事关重大,切忌草率行事,一定要三思而行,必须进一步做大量的调研、论证,特别是对法律实施后的风险评估,以及对分类选择的配套实施细则的明确,要让促进法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扫一扫分享本页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加快建设教育强国
编者按全美创业教育调查是美国针对高校创业教育开展的历史最久远、最具综合性的调查。全美创业教育调查从高校创业教育项目模式和类别、创业教育项目资金来源、创业教育发展趋势等方面详细探究了美国高校创业教育发展动态,不仅有助于推动美国创业教育的持续良性发展,也对推动我国高校创业教育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美国是世界上最具创业精神、活力和灵活性的经济体之一。相关数据显示,初创企业是美国经济...[详细]
2018年12月17日15:24